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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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0-07-02 点击:

校发〔2016〕26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鼓励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第2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华中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7月6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二)专利权;

(三)商标权及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包括学校注册商标、校名、校徽、校标、域名等标识和各种服务标记);

(四)植物新品种权;

(五)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的动(植)物品种、注册的新兽药证书等科技成果权;

(六)未公开的信息;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在职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含事业编制外人员);

(二)离退休未满三年的教职工;

(三)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来校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管理全校知识产权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举措。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面向市场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机制,开展全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以下标识的使用:

(一)以校名及其简称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依法注册的校名、校徽、校标;

(三)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

(四)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为职务成果。职务成果主要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职务作品、商业秘密等。

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学校师生员工独立完成的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或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发形成的成果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未约定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或者投资,代表学校意志创作,以学校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第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及其他职务科技成果。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为职务育种。职务育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品种权人

第十条 由学校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学校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为学校的商业秘密。

在执行学校及学校举办单位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商业秘密属于学校。

第十一条 来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讲学、进修、培训、留学、工作的人员,凡与校外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的,应当在其派出前与对方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并经学校认可备案。没有约定的,在校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软件开发或其它成果视为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他职务科技成果,以及三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务育种,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四条 下列标识的专用权属于学校: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依法注册的学校的校名、校徽、校标;

(三)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

(四)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形成及署名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归档。

第十六条 职务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相应方式保护该职务成果。

第十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申报和授权的法律文件上署名的权利。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和品种权人为学校。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外单位共同申报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或在其他职务科技成果上共同署名的,必须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审核时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研究或委托协议;

2.合作各方及其具体参加人员在该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所做的实质性贡献;

3.合作各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的书面约定。

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不予通过审核。未签订书面合作研究或委托协议,或未提供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共有权利人。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申请或与合作单位共同申请经费而以本校物质技术条件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除另有协议或合同规定外,本校人员应为发表论著的第一作者和完成单位,本校应为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其他权利人应按在研究工作中的贡献大小商定署名顺序。

第二十条 使用外国基金会提供的资助时,一般应按协议或合同执行。如无协议或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应与外国基金会商定研究成果所取得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第五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名称、简称、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的使用权属于学校。本校师生员工在使用学校名称、简称、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时,只限于在职活动和在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

凡出于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含有学校名称、简称、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的文字说明或图案的,均应报请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使用学校名称、简称、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时,不得损害学校形象、声誉或其他合法权益。

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所属单位在其业务活动中应使用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需签订书面转让、实施许可合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或入股时,应与合作投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使用权,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应对学校取得的知识产权价值开展初步评价,面向市场需求,遴选实用价值较高、预期经济利益较好的科技成果,协助校属有关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中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属于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校属单位及师生员工等,在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及业务活动时,对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成果,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学校建立并规范相应的接待、参观制度,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秘密的科技档案应当采取限制借阅制度,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以及来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或聘用人员,在离开学校前,应当将其在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所在单位归档,不得擅自带走、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不得利用其在学校掌握的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从事有损学校权益的活动。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并作为岗位聘任、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鼓励依法依规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体执行《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办法》和《华中农业大学对外投资及所办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对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有功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泄漏学校商业秘密,或者侵占或擅自发表、泄露、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学校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或者玩忽职守、不作为、故意侵害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权益流失和损失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学校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2日印发的《华中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农科(200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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