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学术委员会〔2015〕1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学术评定委员会、科学伦理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为保障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
2.华中农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3.华中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4.华中农业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5.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评定委员会章程
6.华中农业大学科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科调整和建设方案、学科评估方案、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章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做好学校学科建设的规划、研究及咨询,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科建设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5人左右的单数。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按照学科、专业设置的考虑,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专家。
委员人选注重学院(部)和学科分布,由基层学术委员会推选和分管学科校领导推荐产生。分管学科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五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二)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丰富的学科建设和管理经验;
(四)能履行委员职责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原则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出现空缺时,学科建设委员会可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学科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八条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学科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发展规划处,秘书长由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科建设管理事务: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审议国家实施的学科重大建设项目方案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并提出咨询意见;
(三)审议和决策学科评估方案及国际评估等涉及学科发展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四)审议和评定学校学科调整和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决定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并对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保密;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学科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重大事项必须由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提交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科建设委员建立决定公示制度,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议事规程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席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三条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应就学校整体的学科建设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科建设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华中农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成果和教学质量评定,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按照本章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做好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审议、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按照学院(部)、学科、专业设置的考虑,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分管教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热爱教学工作,长期坚持教学一线,教学经验较丰富;
(三)关心学校教学事业发展,有参与教学指导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原则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按照学科类别设农理工、文管等分委员会。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工作职能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加入。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的学科分布,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置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院(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认定本专业的教师授课资格,全方位监督院(部)的教学和培养的质量。
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接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执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教学工作管理事务:
(一)根据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调查和研究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审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三)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和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申报设置的新专业进行评审;
(四)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参与学校重大教学改革,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和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并对学校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教学成果、新专业、新教材评价标准及“教”、“学”学术规范;
(六)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实验室等基本建设;
(七)评定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八)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九)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教学工作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并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过程保密;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
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重大事项必须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决定公示制度,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议事规程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一般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应就学校整体的教学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华中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人才培养,实行科研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科学研究委员会在学校科研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科研机构设置、科研成果评定及科技奖励申报、科研项目设置及申报等事项。
第三条科学研究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科研自由,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科研质量,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科学研究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1人左右的单数。
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按照学科、专业设置的考虑,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分管科学研究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三)关心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有参与科学研究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科学研究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科学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八条科学研究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科学研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
第十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科学研究管理事务: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及校内外科研基地设置方案;
(三)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对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的设置方案及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五)对学校预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六)对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七)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研究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政策、信息等;
(二)就科学研究事务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科学研究事务及科学研究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秉公办事,对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科学研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十六条科学研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重大事项必须由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科学研究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提交科学研究委员会讨论的议案,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科学研究委员会建立决定公示制度,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议事规程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一般由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席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三条科学研究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应就学校整体的科技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科学研究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严惩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术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校良好学风建设。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1人左右的单数。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按照学科、专业设置的考虑,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专家。
第五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国际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
第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学校学术事务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道德管理事务:
(一)制订学校学术规范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二)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
(三)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案件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政策、信息等;
(二)就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件按程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及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在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道德建设事务及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重大事项必须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案件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工作时,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和《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建立决定公示制度,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议事规程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席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应就学校整体的学术规范、学风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案件的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5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术研究,实行学术评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学术评定委员会在学术标准制定、学术评价认定等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评定委员会)是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教师职务聘任等各类学术标准,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及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学术水平等事项。
第三条学术评定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坚持学术标准,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学术评定职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9人左右的单数。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全部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评定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评定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八条学术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评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人事处,秘书长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学术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学校学术评定工作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评定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评定事务:
(一)审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校教师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评定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评定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评定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评定事务及学术评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术评定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评定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术评定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学术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十六条学术评定委员会一般事项由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重大事项必须由学术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术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七条学术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提交学术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学术评定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学术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牵涉面广的重大学术评定问题,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议事规程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术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术评定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学术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学术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术评定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学术评定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应就学校学术评定工作等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评定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6
华中农业大学科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伦理管理,保证涉及人类和动物的研究项目中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受试者相关权益的保护,规范华中农业大学人体试验、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中农业大学科学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伦理委员会)是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学校有关涉及人体实验、动物实验和其他伦理行为的研究项目,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全校有关科学伦理的实验和研究工作,监督和评定教学、研究机构有关实验动物及其他有关伦理实验开展的生产、使用和设施条件。
第三条科学伦理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保护研究中受试对象的安全、权利和福祉,确保各项科学研究工作在符合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开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由从事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基础及临床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1人左右的单数。
科学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专家、校外专家。
第五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科学伦理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科学伦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八条科学伦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学校科学伦理事务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科学伦理委员会管理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组织颁布的指导规程对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工作的要求,任何涉及人体和动物的项目都不能免于经受科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凡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或部分涉及此类研究的所有项目均在审查之列:
(一)由华中农业大学资助的项目;
(二)由华中农业大学的任何职员或代理人,利用华中农业大学的财产或设施,来实施或指导进行的科学研究;
(三)在其它地方开展的研究,涉及到华中农业大学的任何职员或代理人并与其在华中农业大学内的职责相关;
(四)研究涉及到华中农业大学内非公共信息的使用,用以确定或联系涉及人体研究的受试者或潜在的受试者。
第十三条伦理审查的职责:
科学伦理委员会本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标准有序,客观公正,操作规范,审行统一的态度开展伦理审查管理工作。
(一)制订生命科学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的基本标准。
(二)审查所有涉及人体和动物的研究项目。
(三)向研究人员要求修订过的实验步骤和知情同意文件,作为初审或再审通过的条件之一。
(四)批准新的研究项目和延续批准过的研究项目。
(五)否决不合伦理规范的新的研究项目的开展。
(六)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对审批通过项目的开展进行监测,包括按规定定期复审,以及对审批通过项目的实验步骤和知情同意程序的执行、实施中的变化或负面事件进行核查。
(七)对曾经审批通过的任何研究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假使出现未曾预料的危及受试者的问题,或严重、持续地与任何一条政府法规或者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或决定发生冲突,则对该项目进行暂停或终止。一旦发现有违反伦理原则的实验研究,有权向学校主管部门举证,并请求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伦理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政策制度、信息等;
(二)就科学伦理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及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在科学伦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科学伦理事务及科学伦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科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学伦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接受审查的伦理研究项目保密,对科学伦理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保护原则
(一)审查是否具备开展人体实验和动物实验的相应条件;
(二)审查人体实验和动物实验开展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实验人员、实验动物的伤害进行综合评估;
(三)制定对人体实验参与者的奖励和补偿制度,确保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并得到相应的赔偿;
(四)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或者传播媒体透露;
(五)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实验动物使用数量,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
第十七条伦理原则
(一)尊重和保障受试者自主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试的权利,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受试,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退出受试;
(二)对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三)实验动物项目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
(四)人体试验和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第十八条 福利原则
(一)保证人体实验参与者在实验过程中享有必要的人身权利;
(二)保证实验动物生存过程中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第十九条 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一)公正性: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二)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应用或处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
(三)利益平衡: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实验对象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实验对象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第五章 申请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应向科学伦理委员会提交审查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体实验或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的姓名、专业背景简历、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岗位证书编号,环境设施许可证号;
(三)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人体实验参与者的来源或实验动物的来源和许可状态、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实验动物的伤害、处死实验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涉及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
(四)研究或相关技术应用方案;
(五)人体试验需提交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六)遵守相关福利和伦理原则的声明;
(七)科学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审查项目组织进行评审,作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作必要修改后再审查的决定。科学伦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得到科学伦理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审查项目获得批准后,由主任委员签发。
常规项目通过评审获得批准后,如有重复或类同项目,可以不再组织评审会议,而由主任委员直接签发。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经科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修改的,应当报科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科学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四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重大事项及需要科学伦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一般会议包括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等,参会委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五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一般事项由秘书处在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重大事项必须由科学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科学伦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召集全体会议时,须2/3以上委员出席,且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科学伦理委员会对于所受理的审查项目组织评审会议时,需召集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需2/3以上委员同意。
科学伦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六条科学伦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科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交科学伦理委员会讨论的议案,科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科学伦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议事规程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科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科学伦理委员会会议时,应向秘书处请假。
第三十二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科学伦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应就学校整体的伦理审查规章制度建设、审查项目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科学伦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伦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