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我校研发人员正在开展类NADC3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GX2024株)研发工作,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寻求企业合作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 项目名称
类NADC3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GX2024株)
二、 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 筛选和确定了疫苗检验用毒株;
2. 疫苗生产和检验用毒株种子批的建立;
3. 确定了疫苗制备用佐剂。
三、 研发工作计划
1. 2028年6月前完成临床申报;
2. 2029年6月前完成临床试验;
3. 2031年1月前申报新兽药;
4. 2032年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四、 各方需完成的任务
1. 华中农业大学
(1) 疫苗生产用毒株筛选;
(2) 实验动物攻毒模型的建立;
(3) 疫苗冻干工艺和保护剂的筛选;
(4) 生产用毒株和检验用毒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5) 与合作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日龄猪群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交叉保护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
(6) 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
(7) 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 合作方
(1) 与华中农业大学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不同日龄猪群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交叉保护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
(2) 规模化生产工艺的优化和确定;
(3) 完成中试研究;
(4) 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
(5) 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五、 合作方需满足的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 具备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能够满足动物生物制品实验室研究、工艺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所有资质条件;
3. 建有细胞悬浮工艺研发平台,并拥有一支良好的细胞大规模悬浮培养工艺研发团队;
4.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GMP生产车间,并具有完备的亚单位苗生产线;
5.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动物(猪)使用许可证;
6. 有利用细胞悬浮培养工艺生产动物疫苗产品的成功经验,对项目产品涉及的病原具备一定的工艺研究基础;
7. 通过猪用疫苗的兽药GCP,能够独立完成临床试验。
六、 相关权益归属
1. 新药申报材料中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2. 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华中农业大学和合作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3. 项目合作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华中农业大学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经合作方书面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合作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的研发经费。
4. 相关合作研发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七、 项目预算
合作方需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一定金额的科研合作费后,华中农业大学与合作方各自支付本方按任务分工完成工作所需经费。如企业有合作意向,请在2025年6月24日前,将《合作方意向表》(需盖章,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lran@mail.hzau.edu.cn,纸质件送至华中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行政楼114。
联系人:罗冉 联系方式:027-87282038
附件:合作方意向表.docx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