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4〕175号
校属各单位: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严惩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校发[2009]110号)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和《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组织广大教职工和学生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
2. 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4年11月6日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自律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保障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学校学术活动追求卓越的科学价值理念和科学行为规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华中农业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建设的规定。
(二)学术研究应充分了解本领域进展,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对学术发展的贡献。要尊重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获资助情况,禁止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四)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资料,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应保证单位充分、有效使用该成果,禁止将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鉴定、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得私自更改评议结果,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学术评议,如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七)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指导的三届以内学生、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应酌情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八)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主要责任。其他形式学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对成果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完成人应对整个成果负主要责任。
(九)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在生物学实验,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动物和人类的科研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科学伦理道德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在不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二)剽窃。在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等资料,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数据、图表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导致结论改变的行为。
(四)重复发表。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伪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伪造签名用于项目申报、提供推荐信及成果鉴定或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不当署名。在研究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申请等学术成果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署名,或将对学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的行为。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请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转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行为除外。
(八)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对外泄露的行为。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在实验材料的获取、实验范围、实验对象的知情权、实验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约定或准则的行为。
(十)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制定学术规范相关管理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
第七条 在职务/职称评聘、学位授予、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人才类项目申报以及相关的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第八条 成立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与学术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十条 处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并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事项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颁发的《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2
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华中农业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国际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秘书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
(二)剽窃;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
(四)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
(六)不当署名;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
(八)违反保密规定;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
(十)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以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具体表现形式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
2.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
3.撤销学位;
4.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
5.取消导师资格;
6.取消科技项目与成果奖励申报资格。
(二)人事处理
1.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
2.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撤销教师职务;
4.解除聘用合同。
(三)纪律处分
1.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并受过处罚,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除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予以相应处罚外,同时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
第十一条 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与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举报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鼓励实名举报。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接收举报后,应于第一个工作日填写举报接收书。
第十四条 受理与立案
原则上在接收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开主任会议,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决定立案的,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签署立案书,将立案书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予立案,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组长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指定。主任参加调查组的,由主任担任组长。
调查组人员确定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应召集调查组成员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决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调查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调查组提出延长调查申请,经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调查中止
被调查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接受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一)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立案依据不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经过两次延期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证据。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出具调查终结书,同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形成事实认定材料
调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完成事实认定材料初稿的撰写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召集调查组成员和秘书处有关人员充分沟通、讨论和完善事实认定材料,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共同将最终形成的事实认定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
被调查人如果同意事实认定及应承担的责任,应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可在事实认定材料上作出相关说明后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但又拒绝在事实认定材料上作出说明并签署同意意见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被调查人对调查组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不服的,自事实认定材料与其见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和新的相关证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对于受理的复议申请,按规程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撰写调查报告
事实认定材料经被调查人签字后,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学术不端行为及严重程度、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人获益中发挥作用的认定、被调查人态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酝酿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等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讨论处理建议时应有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处理建议一般应在立案后九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听证
处理建议涉及以下种类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处理建议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被处理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对学生的处理:开除学籍;撤销学位。
对教职工(含导师)的处理:开除;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职务;撤销学位。
听证人员由相关领域专家、法律专业人员、师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人员5-7人组成。听证执行回避制度。
举行听证时,调查组人员提出被处理人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被处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被处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报送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建议、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告
处理决定应在学校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经调查证实举报人属于恶意举报甚至诬告被举报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由举报人负责消除影响外,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被举报人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存与保密
各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限二十年,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备存。
在学校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教材方面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另行制定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和处罚措施,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