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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鉴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1-11-09 点击:


一、目的

  第一条 为了及时审定、推广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 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条件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一)参加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在多数试点连续两年表现优异, 并经过一个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二)经两个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第三条 按申报审定申请书各项要求认真填写,并附以下材料:
  (一)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终总结报告(原件复印件)。
  (二)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三)指定专业单位的品质分析报告(原件复印件)。
  (四)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根、时、花、穗、果实(铃、荚、块茎、块根、 粒)的照片。
  (五)栽培技术及繁(制)种技术要点。
  (六)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申报审定的品种,申报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 续者,不予受理。
  (一)育(引)种者提出申请并签章。
  (二)育种者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三)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并签章。
  (四)育种者所在省或品种最适宜种植的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意见。

五、申报时间

  第五条 每年3月31日为申报审定品种的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六、品种审定

  第六条 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后,提交各专业 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报的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审定,凡票数超过法定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并整理好品种评语,提交全国品审会正副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统一编号命名,登记,签发审定合格证书(凡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前面加“国”的第一个拼音字母“G” 和“审”的第一个拼音字母“S”,即加“GS”以示为国家审定通过的品种, 如S中棉12号),由农业部颁布。


  第八条 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需经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专业委员会复审,如果审定末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种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交给种子部门,加速繁殖推广。


  第十条 凡是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繁殖,不得经营、推广,不得宣传,不得报奖,更不得以成果转让的名义高价出售。违者,全国品审会建议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进行惩处。


七、审定标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审定标准由各专业委员会实施

八、附则

  第十二条 凡申请审定的每个品种,需交纳一定的审定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农业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
目录
  1.水稻品种审定标准…
  2.麦类品种审定标准
  3.玉米品种审定标准
  4.高梁、谷子品种审定标准
  5.薯类品种审定标准
  6.大豆品种审定标准
  7.油料品种审定标准
  8.棉麻品种审定标准
  9.蔬菜品种审定标准
  10.糖料品种审定标准
  11.桑树、桑蚕品种审定标准
  12,烟草品种审定标准
  13.茶树品种审定标准
  14.果树品种审定标准
  1.水稻品种审定标准
  1.1.必须是有两个以上的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
  1.2.有两个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
  1.3.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并经国家级区域试验表现优异的。
  2.麦类品种审定标准
  2.1.经两个以上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
  2.2.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并由国家级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推荐,表现优异,有扩大推广前景。
  3.玉米品种审定标准
  3.1.新审定的品种(组合)必须比对照种(原种)增产10%以上。
  3.2.增产不足10%,但在品质、抗病、抗逆性等具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者。同时制种技术过关,种量较高。
  4.高梁、谷子品种审定标准
  4.1.产量水平:要求高于规定对照品种10%以上或增产显著,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4.2.产量与对照品种相近,但具有特殊优良性状者。
  4.3.两个省级品审会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
  4.4.品质、抗病性明显好于对照品种,产量和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
  5.薯类品种审定标准
  5.1.在国家级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中增产显著(综合平均增产10%以上或60%的承试点增产显著),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
  5.2.具备两个以上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甘薯推广面积20万亩,马铃薯推广10万亩以上的品种。
  6.大豆品种审定标准
  6.1.通过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同时具备至少经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或至少有两个省已作出扩大试验、示范、繁殖的品种.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
  6.1.1.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者,其他性状不低于对照品种;
  6.1.2.产量与对照品种相当,其他性状如熟期、抗性、品质等一项乃至多项明显优于对照品种。
  6.2.虽未参加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但通过了至少两个省级品审会审定,仍在生产上继续应用的品种。
  7.油料品种审定标准
  7.1.油莱品种审定标准
  7.1.1.通过国家区域试验,并经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
  7.1.1.1.报审品种的产量水平,要求高于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原种)的10%以上(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杂交油菜应比同类型常规油菜品种(对照)增产15%以上(经统计分析增产极显著)。品质、成熟期、抗逆性必须与主要推广品种相当。
  7.1.1.2.报审品种产量虽与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相近(即经统计分析差异不显著),但品质、成熟期、抗逆性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者。
  7.1.1.2.1.单低油菜品种芥酸含量在1%以下,或硫代葡萄含量在40微摩尔/克以下者,其产量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
  7.1.1.2.2.双低油菜品种芥酸含量在1%以下,硫代葡萄糖含量在40微摩尔/克以下者,其他性状与对照接近者;
  7.1.1.2.3.高芥酸油菜品种芥酸含量60%以上,其产量和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1.1.2.4.高含油量的品种,其含油量达43%左右,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1,1.2。5.高蛋白含量的品种,其含蛋白质20%以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1.1.2.6.早熟性突出者,系指成熟期比主要推广品种提早5天以上者;
  7.1.1.2.7.抗逆性表现突出者,系指抗、耐菌核病(田间抗性鉴定,表现中抗以上),或抗、耐霜霉病(田间抗性鉴定,表现中抗以上),或抗病毒病(田间抗性鉴定,表现中抗以上),或抗寒性,或抗旱性有明显提高者,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1.2.虽未参加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但已在生产上应用,并至少经两个省级品会审定通过,推广面积还将继续扩大的品种。
  7.2.花生品种审定标准经过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经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具备以下标准者:
  7.2.1.产量水平较高的审定标准
  7.2.1.1.大花生要求高于同类推广原种(对照)的10%左右(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2.1.2.小花生要求高于同类推广原种(对照)的10%以上,或经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者,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2.2.品质较好的品种审定标准
  7.2.2.1.含油量达54%以上,产量等性状与同类型的推广品种(对照)相近;
  7.2.2.2.含蛋白质30%以上,产量等性状与同类型的推广品种(对照)相近;
  7.2.2.3.品质和外观符合出口标准要求,产量等性状与同类型推广品种(对照)相近。
  7.2.3.特早熟品种的审定标准成熟期早熟7天以上者,产量、品质等性状与同类型的推广品种相近。
  7.2.4.抗病品种的审定标准产量、品质等性状与同类推广品种相近,但高抗某一种病害(包括花生叶斑病、青枯病、线虫病、病毒病、锈病等)。
  7.3.芝麻品种审定标准经过国家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优异者,并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具备以下标准之一者:
  7.3.1.产量比统一对照种的原种增产10%以上或增产显著;或油脂产量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与对照相近者;
  7.3.2.产量与对照种相似,而品质、抗性、熟期等一项或多项明显优于对照种:
  7.3,2.1.内在品质(含油量、蛋白质等)或外观品质(如纯度洁白、乌黑、金黄)明显优于对照种。
  7.3.2.2.抗性指耐渍性、耐茎点核病,枯萎病购死株率低于对照的20%,或病情指数低于对照的15%,产量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3.2.3.熟期适合两熟或三熟栽培,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4.向日葵品种审定标准经过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优异者,并有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
  7.4.1.品种产量要比同类型对照品种(油用、食用)增产10%以上(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其他性状表现与对照相当者。
  7.4.2.向日葵杂交种
  7.4.2.1.早熟杂交种要比同类型常规对照品种增产15%以上,比同类型杂交种对照增产10%以上,其他性状与对照相当者;
  7.4.2.2.中晚熟杂交种要比同类型中早熟常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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